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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7-08-10  点击:

各单位(部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晋组通字〔20074号文件《关于转发中组部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组织、人事、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凡与该《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凡违反该《通知》精神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凡涉及干部的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凡因涂改等原因,造成组织上无法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由其本人承担后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坚持最先最早的原则。组织人事部门在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工作中,如遇干部档案与户籍档案记载不一致,且户籍档案早于干部档案,其户籍档案须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为真实、有效,方可作为干部出生日期的依据。

4、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原文件《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在审理干部出生年月工作中应当掌握的原则的通知》(晋组通字〔199230号)和《关于严格按政策审理干部出生年月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1996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