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岗位系列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6-02-13 点击:次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局
关于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
晋人老字[1991]43号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挺、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至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规定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退休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凡获得下列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至15%。
1、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的三等、四等奖,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特等、一等、二等,或获得两项以上三等、四等奖,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获得一项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计划奖的三等、四等奖,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4、一九七八年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至一九八五年期间,获得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未分等级的,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其退休费标准标准可提高10%;由省(部)颁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二、获得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者按晋人工字(1981)3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科技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数项提高退休费标准条件的可同时执行数项,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四、获奖后,行政受开除留用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按本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已按本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从判刑之下月起,取消所提高的退休费待遇。本通知下达前,因受科技奖励,已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后,又因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从本规定下发之月起,取消所提高的退休费待遇。
五、审批程序:凡符合上述决定需提高退休费标准者,省管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并连同授奖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其余人员送人事局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在本文下达前已经退休的科技人员,或按有关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的,均由现发放退休费的单位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其退休费标准,以前的差额不予补发。
有重大贡献的社科类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办法另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