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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2-02-0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高等教育竞争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重点学科建设水平,培养和吸引一批高层次的学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山西省决定实施“三晋学者”支持计划。

第二条  在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

“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是:自2011年起,利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设立60个“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带动一批特色优势学科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研发产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为推动我省的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列入到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之中,“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聘期五年,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并资助一定数额的科学研究经费。

第四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在聘期内享受的岗位津贴、资助科学研究经费由政府和聘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分担。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待遇

第五条  在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国家、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发实验室设置“三晋学者”(专家)岗位,公开选聘“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

第六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经评审审定,由单位聘任,每届聘期五年。

第七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分级及政府对岗位的补助金额: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分为一、二级岗位。

一级岗:院士,从当年开始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岗位津贴40万元;在山西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补助;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00万元。

二级岗:国家、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省特色重点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或国家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重点技术中心带头人以及省重点产业领军人,并有一项国家科技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以上奖励的第一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 “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以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山西产业和社会需求,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大科技支撑,三年内本人进入单位账户的科研经费应用类学科5000万元、基础研究类学科1000万元,人文社会学科500万元以上者。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岗位津贴2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00万元。

以上岗位设置中,资助人文社科类学科的科研经费额度减半。

第八条  申请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受聘人员及学术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对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面向我省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具有雄厚的教学科研、技术创新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2、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和研究团队,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主要从事以揭示客观规律为目的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山西经济转型、产业自主创新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实现从先进技术到产品、产业的链接。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理工农医类学科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拥有3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4、设岗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九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作,并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有引领和带动作用。

5、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可放宽年龄到60岁。

第十条聘期内特聘教授(专家)为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全职学者、专职科研技术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副职以上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设置岗位的学科。

第十二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按下列规定选聘:

1、获准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名。

2、“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候选人向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申请表》。

3、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招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

4、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统一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5、省“三晋学者”领导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并公示拟聘任人员。

6、获准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7、设置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省“三晋学者”领导组的批复,聘任特聘教授(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职责:

1、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研发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

2、带领本学科人员进行学科建设,使本学科在学术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3、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指导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核心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每年招收12名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的任务。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学者应大力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煤炭、化工、电力、冶金、新能源、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旅游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为我省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实行目标管理。“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岗位聘任考核目标是:五年任期内,在科研、教学、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有重大、标志性突破。标志性成果考核指标另文下达。设岗的单位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岗位建设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和设岗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的考核分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中期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工作于聘任期满三年进行,考核结果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资助,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同意后,由设岗单位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届满考核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贡献巨大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设岗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相应减少该设岗单位的省财政专项拨款,直至取消其设岗资格。对支持措施力度大、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教育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人社、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由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分管重点学科建设的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领导组统筹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遴选符合“三晋学者”特聘岗位的候选人,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同意,报经省“三晋学者”领导组审批后聘任;财政厅负责拨付岗位津贴和科研经费;科技厅负责科研项目的支持及成果鉴定;人社厅负责落实聘任人选的有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聘期内享受的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按月发放。“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资助科研经费按相应预算渠道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安排和管理。“三晋学者”支持计划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要给予特聘教授(专家)科研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完成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相应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三晋学者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并加强职务发明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