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人员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14-10-13 点击:次
晋人老字[1994]4号)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晋人老字[1993]43号)的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获得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人员退休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凡获得下列奖励的人员其退休费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15%。
1、获得两项以上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
15%。
2、获得一项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特等奖、两项以上一等奖,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获得一项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其退休
费标准可提高5%。
二、获奖人员同时具备数项提高退休费条件时可同时执行数项,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凡符合上述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标准者,均填写《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并连同授奖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管干部送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送省人事厅审批。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月起执行。已退休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者,按此规定执行,以前差额不予补发。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