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09-04-29 点击:次
(晋人字[2005]81号)
第一条 为了大力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晋工作,鼓励他们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做出更 大成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设立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
为规范对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回我省工作的各类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同时承担省以上重点课 题或项目的;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归国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进入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员可以申请资助经费。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中单独列支。资助类型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从事我省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普通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资助新近回省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其他类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万元。用于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以及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资助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国 内合作单位 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评估提出资助意见,经省人事厅领导批准后,由省人事厅人才资金管理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须提供书面申请、《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同行专家对项目的推荐资助书面意见。
第六条资助经费一般每年申报审批一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类资 助由省人事厅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确定资助时间与额度。
第七条 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经费经审批确定后,由省人事厅将款项 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其他类资助经费由省人事厅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省人事厅对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受助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省人事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九条 获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 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报送省人事厅。
第十条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 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 ,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活动。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资助: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向经费审批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获我省“引进优秀人才科研、生活补助资金”资助的留学人 员一般不得再申请本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