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教职工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2-28 点击:次
学校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现就严格教职工出国(境)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1、教职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程序审批或未经人事处批准的,一律按擅离工作岗位(旷工)论处。
2、教职工须在离校出境日期前一周内,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2、因公组团出国访问、国家和省有关基金资助教师个人出国留学、个人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必须经人事处审批。
3、处级干部出国按《太原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批准后须送人事处备案。
4、教职工因私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继承遗产等,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部门或单位对其出国目的、对方邀请、技术保密等进行审查,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出国资格、个人承诺、政治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教职工因私出国一律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例外。
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因私出国(境)者申请延期在外停留,若因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情况不得不延期的,其管理参照因公延期的规定,回校后须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
人事处
2018年12月28日